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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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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0-01-03 14:47:13【


《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修订)》(中府办〔20184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安排,用于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补助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工作。

各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负责属地范围内补助资金的申请受理、公示、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范围内,符合《办法》加建电梯条件,依法办理报建手续,且在《办法》实施日后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给予财政资金补助。

在《办法》实施日前已办理特种设备(电梯)使用登记的,不属于财政资金补助范围。

第六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补助标准如下:

(一)每完成加建一台电梯补助10万元。

(二)业主经市民政局认定为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散居特困供养人员的,按该业主应分担的加建电梯费用全额给予补助。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由加建电梯全体出资人共有,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发放。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完成特种设备(电梯)使用登记和竣工验收备案后,原则上要求加建电梯业主共同授权委托1名申请人(或中介机构),持以下材料到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一)加建电梯业主共同确认的《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特种设备(电梯)使用登记和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加建电梯业主共同确认的出资方案原件及复印件;

(四)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现场核验,并提交复印件;

(五)低保或低收入困难家庭、散居特困供养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受理补助申请后,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对申请项目及申请全额补助的低保或低收入困难家庭、散居特困供养人员分担的购买电梯设备及电梯安装费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将加建电梯业主名单、加建电梯的时间、地点、项目名称等信息在加建电梯位置及政务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向受理单位反馈情况,由受理单位核实处理。

公示结束后,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对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每月底填报《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汇总表》并附相关申报审核材料,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拨付。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经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审核通过的申请项目,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财务制度要求,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镇政府财政部门账户,镇政府将补助资金分别发放至加建电梯业主指定银行账户。

经补助对象书面同意,可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加建电梯施工单位账户。

第十条  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对属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工作应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应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资金,或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回资金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3122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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