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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关于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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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17-03-23 18:20:17【

关于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

肥建发〔201640

 

各社区居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多层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山东省关于运用综合政策措施支持扩大消费的意见》(鲁政发〔201622号)等法律、法规,现就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主,因地制宜、统筹兼顾,保障安全、简化手续,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既要发挥政府的协调服务职能,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良好氛围;更要发挥住宅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依法通过民主协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改造方案。要通过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简便、有效的管理与服务机制。

二、组织实施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交申请);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业主。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组织实施,或者自主选择其他单位作为代理人组织实施。

(一)申请条件。申请加装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二)签订协议。加装电梯的服务范围内产权所有人应当自主或者委托社区组织主持,依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就加装电梯方案和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加装电梯单元全体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同时妥善处理好住宅周边相邻关系。

(三)专项设计。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专项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日照、结构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电梯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资金筹集。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由单元使用电梯的业主分摊。

(五)联合审查。申请加装电梯的代理人应当持加装电梯专项设计施工图和总平面图、加装电梯协议等相关书面材料到当地规划部门办理加装电梯手续。由住建部门召集规划、房管、城管等相关部门和图审机构进行联合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会后7日内向住建部门反馈书面意见。联合审查通过后规划部门正式启动行政许可程序,并将经联合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在改造电梯所在住宅单元范围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施工许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加装电梯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代理人应持经审查合格的加装电梯专项设计施工图、施工与监理方案到建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电梯安装单位应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办理施工告知,申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

(七)竣工验收。电梯正式投入使用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向住建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八)使用登记。电梯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九)管理维护。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当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由电梯使用管理者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负责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使用电梯产生的电费、维护费、保养费以及定期检验费等所有费用,由该单元使用电梯的业主共同分担。

三、政策措施

(一)政策支持。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优化服务。住建、规划、质监、房管、城管、建管等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切实做好既有多层住宅电梯加装工作的指导和服务。街道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协调工作。原房屋开发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既有住宅的加装电梯工作应予以协助、支持。

(三)健全管理。电梯改造服务范围内全体产权所有人应当遵守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制定的电梯使用、维护和管理办法。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备持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确保电梯的使用安全。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肥城市国土资源局

肥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肥城市规划局

肥城市房产管理局

肥城市城市管理局

肥城市建筑安装工程管理局

201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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