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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中心城区既有多层居住建筑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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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17-05-15 10:18:28【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口老龄化的需求,提升我市中心城区既有多层居住建筑居住品质和居住舒适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城区既有多层居住建筑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公开透明,兼顾各方,政府指导,自主实施”的原则,并力求与小区整治改造提升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多层居住建筑,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三层及三层以上的无电梯居住建筑。
城市规划已列入拆迁改造的项目,不属加装电梯的项目范围。
第四条 中心城区既有多层居住建筑加装电梯,按区域划分实行市、区两级管理。
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既有多层居住建筑加装电梯项目审批的牵头组织工作,为加装电梯项目的审批提供服务,并协调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做好相应工作。
第五条 住建、规划、质监、消防等部门和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等运营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制造安装企业等单位应在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协调下,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实施项目的审批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申请既有多层居住建筑加装电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用地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满足建筑结构安全鉴定要求以及有关建设规划和消防安全等规范、标准要求;
(二)经加装电梯改造居住建筑范围内的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并已共同签署书面改造意见,属单位产权的房屋需征得产权单位的同意,出具书面意见;
(三)经业主委员会、所在社区居委会同意。
第七条 加装电梯改造居住建筑范围内的全体业主为项目的申请人,承担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应授权委托1至3名业主代表负责具体承办加装电梯项目的相关工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代为办理。
第八条 既有多层居住建筑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做好以下前期准备工作:
(一)签订改造协议。申请人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初步方案、样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效果图),并征求全体业主意见,经加装电梯改造居住建筑范围内全体业主协商一致后签署加装电梯改造意见。
改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授权业主代表或有关单位办理加装电梯项目有关审批手续,签订有关协议;2.加装电梯项目的费用预算以及资金筹集方案;3.电梯维护保养方案以及运行费用的预算;4.相关费用的分担方案;5.与不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展开协商的情况以及解决方案等。
(二)委托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单位鉴定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经检测鉴定达到A级的居住建筑,方可申请加装电梯。
第九条 符合既有多层居住建筑加装电梯条件的,申请人向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表,需业主委员会签署同意意见;无业主委员会的,需社区居委会签署同意意见;
(三)经申请加装电梯改造居住建筑范围内的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签署的书面改造意见,并附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属单位产权的房屋,应提交产权单位的书面同意意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四)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五)申请人委托的设计单位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的初步方案、样图;
(六)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提出申请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业主委员会证明材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业务办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协调住建、规划、质监、消防等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对项目的可行性提出会审意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出具论证结果。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应将论证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项目通过可行性论证的,有关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通过可行性论证后,申请人应向规划部门申请核定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按照核定的规划设计要求,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优先选择原设计单位)按国家建设工程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加装电梯方案设计。设计方案应做到使加装电梯符合安全美观、经济实用、便于管理等要求,并采取隔声、隔振、节能等措施。
设计方案应包含设计说明(包括加装电梯的可行性、结构安全说明等)以及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和日照分析图等。
第十四条 设计方案完成后,申请人应将设计方案以及规划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应在收到设计方案及有关材料后协调住建、规划、质监等部门联合对设计方案进行实地审查,并出具审查结果。
经审查,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应予审查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未予通过的,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根据审查意见修改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 根据设计方案,加装电梯对相关业主的通风采光、建筑使用功能等产生较大影响的,除申请人已与相关受影响业主达成协议外,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应通知申请人,再次取得受影响业主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六条 设计方案经审查通过后,应将设计方案以及电梯拟登记单位(人)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基本信息等其他相关材料,在申请加装电梯改造居住建筑以及相邻居住建筑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应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协商,达成解决方案后,方可继续项目实施工作。
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问题已协商解决,或异议意见缺乏法律和事实根据的,申请人可告知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按法定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既有多层居住建筑已预留电梯井的,可以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筑设计单位应根据加装电梯居住建筑的原设计资料和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深化设计,出具各个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第十九条 加装电梯项目的工程施工、监理及电梯设备采购等可以不进行招标,由申请人负责选定,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相应的标准。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后,应向住建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并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按规定时限完成消防设计备案,由消防部门开展备案抽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工程监理。电梯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安装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未经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电梯经检验合格,项目完工后,申请人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二十四条 规划验收通过之后,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应组织住建、规划、质监等部门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制造安装等单位共同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后出具验收结果。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合格的,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应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15个工作日内,应向住建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对项目进行整改。申请人应根据各部门或单位的整改意见对项目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再次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加装电梯项目经各部门或单位竣工验收通过后,申请人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领取并张贴电梯使用标志。
第二十七条 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负责将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归档,住建部门应做好指导、协助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电梯的使用安全和使用效能,业主须做好以下工作后,电梯方可投入使用:
(一)制定电梯的使用、维护、保养和管理办法;
(二)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
(三)配备持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单位或电梯制造安装企业负责电梯维保,签订维保合同,并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相应培训计划。业主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
(五)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定期检验。
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或维保费用不足,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 加装的电梯产权归加装电梯改造居住建筑范围内的全体业主共有,不再调整各业主的公摊部分面积。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非居住类建筑(如办公、医院、学校等)申请加装电梯,可参照本办法实施,但需结合实际情况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有关个人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加装电梯的,按照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加装电梯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中,未按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或存在推诿拖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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