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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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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17-03-23 18:15:27【

辽宁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贯彻以人为本的城市建设理念,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包括竣工验收时已预留电梯井道的住宅后安装电梯的)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凡我省行政区域内未列入近期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既有住宅,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不破坏原建筑基础并满足城乡规划、消防安全的情况下,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依法合规、保障安全的原则可以加装电梯。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单元号为单位进行申请。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委托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电梯安装、原房地产开发、监理、有资质的企业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业主协商。加装电梯前,本幢楼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全部业主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就加装电梯方案、资金筹集、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协商,经三分之二以上户数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加装电梯。加装电梯拟占用其他单元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部分业主的同意。

 

()专项设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日照、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电梯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专项设计施工图应报当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1、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应持房屋检测鉴定报告、加装电梯设计施工图和总平面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加装电梯业主协议等材料到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符合相应规定、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应在加装电梯的住宅和小区范围内进行公示。经公示,加装电梯直接影响业主无异议的,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许可。建设单位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建施工和电梯安装企业后,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3、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4、运行管理。电梯的安装、使用、管理应当遵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应管理规定。电梯加装后,由同意加设电梯的业主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相关业主应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并由运行管理单位与依法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使用安全。

 

四、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产权归该单元出资业主共同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可以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168)等有关规定,由该单元出资业主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地可依据本指导意见因地制宜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给予政策支持。规划、建设、房产等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事手续,确保加装电梯工作的顺利实施。

 

其他既有建筑加装电梯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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