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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禅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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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15-12-22 17:35: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区实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在2003年1月1日之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具有有效房产权属证明),现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4层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第三条[管理协调机关]区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消防、公用事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属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第二章申报程序

第四条[建设单位]以下单位或个人可作为加装电梯的建设单位(以下统称申请方),办理相关报批、建设手续,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业主代表;

(二)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授权委托的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

第五条[申报条件]申请方应就加装电梯的具体方案、费用筹集、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事宜进行充分协商,并取得既有住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拟加装电梯需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并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方案:

(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二)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

(三)明确电梯使用权者(即电梯管理责任人)承担人及其继任者;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

(五)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展开协商,并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

前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该住宅单元(梯间)独立计算。

第六条[申报指引之一]申请方应向佛山市规划城建档案馆或者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档案馆申请查询、复印原审批图纸资料,并委托有资质建筑设计单位出具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第七条[申报指引之二]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原建筑平面图,加装电梯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总平面图应当准确表达周边现状建筑物、道路(通道)、绿化等实际情况。

第三章方案审核、批前公示及规划许可

第八条[方案审核资料清单]申请方备齐以下资料,即可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方案审核手续:

(一)已填妥的申请表;

(二)申请方有效证明文件;若委托代办人的,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

(三)同意加装电梯业主的签名意见表;

(四)同意加装电梯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五)原报建审批图纸复印件;

(六)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第九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城乡规划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即转国土资源、消防、公用事业部门征求意见,国土资源、消防、公用事业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就土地权属、消防安全、绿地占用或迁移等出具书面反馈意见。若拟建电梯不涉及占用或迁移现状绿化,则无需征求公用事业部门意见。

城乡规划部门同时将申请资料通报属地镇(街道办),属地镇(街道办)应知会所在居委会一并做好协调服务准备。

第十条[方案审核原则]城乡规划部门经过现场勘查,并汇总各部门意见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方案审核意见。相关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以下要求的,方案审核予以通过,并组织进行批前公示:

(一)拟加装电梯未侵占城市道路空间的;

(二)不得利用加装电梯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

(三)拟加装电梯若需占用现状通道,剩余通道的有效通行宽度仍满足1.5米(供人行和非机动车通行)或者4米(供机动车通行)要求的;

(四)拟加装电梯所占土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若该土地已有明确的使用权属单位,须获得该单位的同意意见;

(五)拟加装电梯不影响所在建筑物或者周边建筑物消防安全(经消防部门确认);

(六)若需占用或迁移现状绿化,取得公用事业部门的指引意见。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方案审核不予通过,申请方须按照审核意见指引,进行方案调整或补充征求意见后,再申请办理方案审核手续。

第十一条[批前公示]设计方案通过审核后,城乡规划部门将拟加装电梯方案在所在建筑物、小区、居委会和政府网站进行批前公示,听取各方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第十二条[意见反馈的要求]提出反馈意见的有效时间为批前公示开始之日起、至公示期结束后的第5天。提出反对意见的业主(以下简称异议方)应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及与拟加装电梯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土地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

超出反馈意见有效时间,或者未能提供上述有效信息、材料的,其反对意见视为无效意见。

第十三条[意见反馈收集]意见反馈渠道为城乡规划部门和所在居委会。公示期结束后,所在居委会须向规划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反映收到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意见协调]申请方和异议方应本着相互体谅、邻里和睦的原则,就拟加装电梯方案的问题进行充分协商。

第十五条[协商平台]属地居委会应为申请方和异议方提供协商平台,协商会议应邀请相关部门一并参加。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参加协商会议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听证会等程序]经协商会议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时,规划部门可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七条[规划许可]批前公示结束后,城乡规划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许可审核意见。在其他法定条件符合的情况下,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城乡规划部门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未收到有效反对意见。

(二)申请方与异议方通过协商,取得异议方的书面同意意见。

(三)异议方虽提出影响其通风、采光、日照的反对意见,但拟加装电梯方案不存在下列明显影响异议方切身利益情形的:

1.梯井(或连廊)位于异议方外墙窗户的正南北(或正东西)投影方向,且与窗户的净距小于:

卧室或起居室(厅)的窗户:4米;

厨房、卫生间的窗户:2米;

其它用房的窗户:1.5米。

2.异议方住宅仅有一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厅)),并且在受到拟加装电梯的影响前提下,该居住空间在大寒日获得的日照时数不足1小时的。(日照分析由城乡规划部门采用《佛山市城乡规划管理三维互动指标核算及其电子报批系统》为标准进行分析)

第十八条[不予许可后的程序]未获规划许可的,申请方可以调整设计方案消除对异议方的不利影响,或者通过协调、补偿等方式取得异议方的同意意见。申请方调整设计方案的,须提交规划部门重新组织批前公示。

申请方取得异议方同意意见后,在一年内可补充资料,继续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逾期须重新申办方案审核、批前公示等程序。

第四章施工许可(备案)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施工图审查]申请方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并申报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二十条[施工许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申请方应当向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申请方可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应当向建设部门报备,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施工监督]建设部门负责对土建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对电梯设备安装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管线迁改]拟加装电梯涉及现状管线迁改的,由申请方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制定管线迁改方案,并征得各管线单位同意后,由管线单位组织实施管线迁改。管线迁改可与加装电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迁改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施工建设]申请方应委托有资质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第二十四条[阻挠查处]申请方合法组织的建设行为受到他人阻挠、破坏的,公安机关将视违法行为情节和后果的严重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设备管理]电梯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到质监部门办理施工告知。电梯安装后,申请方应当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到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六条[竣工验收]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方应当向区联合验收办申请办理联合验收手续。

第五章资金扶持

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加装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申请使用申请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专项维修资金]加装电梯可以申请使用申请方名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金额不得超过维修资金账户余额的50%。

第二十九条[专项补助资金]为改善老年人居住环境,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设立加装电梯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每座电梯2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专项补助资金可用于加装电梯工程建设费用、对利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绿化(恢复绿化)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电梯维护保养费用等。

第三十条[维修资金和补助资金申请条件和程序]加装电梯项目建成并且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终审意见书后,申请方即可备齐以下资料,向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领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专项补助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三)加装电梯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终审意见书复印件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

(五)付款委托书(原件)和转账公告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明细清单(原件)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规划保障]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取得旧楼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的,申请方可以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前公示通过后,规划部门予以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永久)。申请方可向区联合验收办申请,补办联合验收手续。

第三十二条[争议解决]业主认为因加装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权利保障]业主认为因加装电梯的有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特殊之一]在既有住宅预留电梯井位加装电梯的,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十五条[特殊之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得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方可享受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资金扶持。

第三十六条[特殊之三]非住宅的建筑物加装电梯的,可参照本办法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但不得享受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资金扶持。

第三十七条[有效期]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有关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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